重庆市书法家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书法家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重庆市书法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权利、规范会员义务,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依据重庆市书法家协会章程,作为章程的补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对会员的联络、协调、服务。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了解会员发展的相关程序、条件,能够熟练操作会员管理各类数据库,会员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与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关的权利、义务、登记注册内容等由《重庆市书法家协会章程》另行规定。
第四条 协会个人会员的入会条件和入会申报、审批程序由《重庆市书法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规定》另行规定。
第五条 个人会员会籍由协会办公室管理。各团体会员单位需建立、健全会员数据库信息。
第六条 团体会员负责收取本辖区内个人会员的相关信息并做好注册、登记工作。
第七条 会员会费直接由协会办公室收取,会员会费标准为60元/年。
第八条 个人会员不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停止其会籍。
第九条 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规范使用会费,会费可用于会员档案管理、会员通联活动、会员表彰奖励等与会员队伍建设密切相关的开支。
第十条 会员会费开支要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协会负责向会员发放协会内部刊物《重庆书法家》(季报)。如因地址不明退回,工作人员需联系会员本人确定准确的通讯地址。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网上会员即时更新系统,动态更新会员信息,强化会员身份认证,展示会员创作成果,线上线下一体运行。
第十三条 不定期组织会员深入生活,看稿交流、指导,建立重点创作人才资料库。
第十四条 举办会员作品展,推出人才、激励创作。
第十五条 建立“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文艺志愿长效机制。
第十六条 不定期发放调查问卷,掌握会员动态,并根据会员的意见、建议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跨省正式调动工作,会员本人向协会提出转会申请,办理跨省转会手续。
第十八条 会员去世,会籍所在地团体会员需及时登记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会员如自愿退会,向协会递交申请后,协会应了解情况并经相关会议确认,及时为会员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条 对德艺双馨、有突出事迹的会员要进行表彰、奖励、宣传。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违规或者失德、失范行为,应对其进行相应的惩戒。
1、会员如有如下行为,情节轻微,并且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将由会籍所在地团体会员根据情况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
(1)违反党和国家文艺政策,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有抄袭、代笔、作假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3)违反协会章程,情节轻微的;
(4)有其他失德失范行为,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会员有如下行为,经查实,提交书法工作者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协会主席团,给予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籍等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1)故意违反协会章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有故意违反协会章程,情节严重的;
(3)经查实,有抄袭、代笔、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4)故意违反党和国家的文艺政策,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
(5)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故意犯罪、触犯刑法的;
(7)有严重失德失范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重庆市书法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