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重庆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重庆市书法家协会(简称为重庆市书协)
英文译名:Chongqing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QC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市书法家、书法工作者、书法组织和关心支持书法事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是中国书法家协会、重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论述,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广泛团结全市各民族书法家、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五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大道162号。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书法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加强对书法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八条 本会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在书法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书法工作者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书法工作者队伍。
第九条 本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加大对中青年一线书法工作者、特别是新兴书法群体的培训力度,完善对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员等进行培训的机制,完善对杰出书法人才、德艺双馨会员、先进团体会员等的表彰奖励制度,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宣传推介,充分发挥优秀书法工作者的榜样带动作用,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十条 本会把推动创作优秀书法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书法工作者深入基层、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不断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书法精品力作。
第十一条 本会重视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促进书法教育规范化和书法理论系统化,助力书法学科建设和各级各类书法教育,为繁荣发展书法事业提供学术性、专业化支持。加强协会媒体阵地建设,反映书法创作、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
第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比赛、评奖、展演等活动,积极参加具有中华美学精神的书法评价标准体系建设,健全规范有效、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监管机制,提升比赛、评奖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强化各类展演的导向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书法行业建设和书法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一线书法工作者和新兴书法群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书法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五条 本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书法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书法工作者、包括新兴书法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会尊重、扶持全市各地各民族书法传统和特色,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书法文化交流,巩固和扩大全市各民族书法工作者的团结,促进各民族书法事业的共同发展。
第十七条 本会促进并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书法组织和书法界人士的往来与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八条 本会促进国际书法文化交流与合作,增进同各国书法家的团结和友谊,推动中国书法、重庆书法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为世界书法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九条 本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书法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书法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书法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二十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年满十八周岁的重庆市民,拥护本会章程,思想作风正派,本人的书法、篆刻作品参加本会主办的书法篆刻展览两次以上者;本人的书法、篆刻作品参加中国书协主办的全国展览一次以上者;本人的书法、篆刻论文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书法专业报刊及省级以上(含市级)书法学术讨论会上发表两次以上者;本人从事书法教育工作多年,成绩突出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各区、县(自治县)书协主要组织工作者。
第二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
1.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交足以证明其书法创作和书法活动的材料(资料);
2.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会会员二人介绍;
3.由本会秘书处会议资格审查;
4.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5.由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入会
本各区、县(自治县)书协及市属产(行)业等书协组织和新书法组织须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免收,个人会员60元/年);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会员长期不从事书法活动、或不按期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停止其会籍;会员自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六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开除会籍。
第四章 组织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主席团成员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原则上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主持。主席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主席团成员主持。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团体会员可以推荐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会员及时推荐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团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席委托一名主席团成员召集和主持。
经主席、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主席团
第四十条 本会主席团由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主席团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主席团成员、监事、党组织代表等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理事、监事、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主席团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报告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及财务状况;
(三)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重要事项;
(五)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在重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本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候选人人选由上级主管部门商本会主席团后提名。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理事、监事、主席团成员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四十四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并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四节 荣誉职务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主席团委员、名誉理事等荣誉职务。
主席团委员列席主席团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 本会历任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卸任后,由主席团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授予荣誉职务。
第四十七条 为我市书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或本人愿意为我市书法事业发展做贡献的,籍贯为重庆但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落户、工作的书法家,经2名本会会员或团体会员推荐,由主席团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授予荣誉职务。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主席团八员、理事会理事、荣誉职务人员,按照相关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主席团成员、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主席团成员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主席团成员、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理事、主席团成员、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五十一条 经主席团批准,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专委会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章 党建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和市委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前,应按规定将主席团成员、理事候选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主席团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主席团会议。非党员主席团成员应主动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拨款;
(二)会费收入;
(三)赞助或捐赠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然后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主席团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和进行财产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